新冠肺炎疫情衝擊,企業如何因應違約風險? 北美智權報 2020-03-28 12:03:16 加入我的收藏
北美智權報 256期
新冠肺炎疫情衝擊,企業如何因應違約風險?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企業可能面臨已接訂單卻未能如期交貨,甚而衍生賠償的問題,尤其是生產基地在大陸的台商,預計要到今年3月底,各地復工的情形才會趨於穩定。很多台商都在關切,若因停工而無法如期出貨,是否能主張合約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呢?
 
新冠肺炎疫情漫延,嚴重打亂許多企業的營運規劃,立法院上(2)月25日火速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匡列600億元預算因應各項防治與紓困措施。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鍾典晏指出,員工若必須居家隔離或檢疫,依法雇主必須准予員工休假,不得為曠職紀錄、扣全職獎金、解聘等不利員工的懲處;另一方面,為提升雇主發放有薪隔離假的誘因,雇主於員工隔離放假期間所發放薪資,得以兩倍金額從當年度申報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減除。
 
表一、防疫請假相關規定
 
法源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員工請假規定 第3條「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給企業之補償 第4條「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
 
新冠病毒疫情  不一定適用不可抗力條款
 
由於新型冠狀病毒爆發,大陸許多地方以封城及停工防堵疫情擴散,連帶影響在大陸設廠的供應鏈廠商,趕不上原先規劃的生產時程而產生違約風險。很多台商都在關切,若因停工而無法按期出貨,是否能主張合約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呢?
 
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執行顧問翁士傑指出,勞工問題將第一線衝擊到企業的契約履約能力。首先,受到疫情影響,企業可能因多數員工遭到隔離、或是因產業鏈位於中國遲遲無法復工而導致工作遲延,都有可能面臨履約期限將至,卻無法如期交貨的情形。此外,也有可能因疫情影響,導致消費意願低落,業績大幅萎縮無法達成契約目標。此時,企業應重新檢視當初所簽署的契約,確認是否有約定此類情況發生時的因應方式,例如,是否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以及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的處理方式。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林信宏指出,不可抗力條款所定義的「不可抗力事由」,通常包括以下情形:天災、暴動、戰爭、政府作為、罷工、恐怖攻擊、瘟疫及實施禁運等。值得注意的是,個別合約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未必包括瘟疫或傳染病,因此締約雙方在釐清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衍生的違約責任時,宜特別留意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情境與範圍。
 
若能順利主張不可抗力條款作為免責依據,其法律效果將以合約中的內容為主,通常會包含免除未履行合約或遲延履行合約的責任,或是延長原本的履約期限;若不可抗力事由導致履行合約有困難,締約雙方可重新談判並調整合約內容,或是雙方可終止合約。
 
翁士傑表示,依台灣民法規定,當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當事人不會因為遲延履約而須負責,但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還是要先釐清契約如何定義不可抗力事件;如契約中並未明確約定,參考台灣法院過去在SARS期間的判決,若能證明契約義務確實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例如,因疫情發生取消集會活動,則有機會被法院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而免除責任。
 
企業如何降低違約風險
 
林信宏強調,每份合約中不可抗力條款內容不盡相同,未必有將瘟疫或傳染病列為不可抗力事由。若合約中沒有相關規定,逕自以疫情主張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停止履約,恐怕會衍生爭議,甚至遭他方認定為違反合約義務,並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在決定是否主張不可抗力條款作為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約義務的依據時,應審慎探究合約中的不可抗力事由,再來考慮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約的情況。
 
表二、企業降低違約風險的五大步驟
 
步驟1 檢視相關合約並了解其所載之不可抗力條款,是否適用於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及相關封城或停工命令而衍生之違約情況
步驟2 了解合約中是否有約定在主張不可抗力條款應踐行的相關程序
步驟3 了解合約是否要求約定主張不可抗力條款前應採取特定之風險減緩措施
步驟4 詳細記錄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及相關封城或停工命令而衍生的違約情形
步驟5 追蹤主管機關與疫情相關的公告,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於今年1月30日表明其鼓勵任何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及相關封城或停工命令影響而違約的業者可向其申請「不可抗力事由證書」,以協助受影響的業者減輕違約風險及責任
 
資料來源: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
 
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執行顧問孫欣提醒,企業除應評估自身是否會有履約風險外,還要確認合作廠商是否可能無法履約,導致公司產生營運上的衝擊。若合作廠商有履約問題,應儘快與合作廠商展開善意商談,降低雙方潛在損失並維持雙方長期的合作關係。
 
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因受到疫情影響導致集會意願降低,或為解決交通往返的困難,鍾典晏建議,董事可以視訊方式參與董事會。此外,公司法已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可在章程授權的前提下,以視訊方式召集股東會;公開發行公司也可鼓勵股東以電子方式投票,以避免集會人數不足而發生流會的情形。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原文連結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Editorial/IPNC_200311_1502.htm
 
「本文章經授權轉載自【北美智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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