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理財—企業籌資管道之介紹 信眉會計師事務所 2020-07-16 11:10:08 加入我的收藏
公司理財企業籌資管道之介紹
December 8, 2017
        
不論是新創事業或正在發展中之小、中、大之企業,增加營運資金及投資是企業無法避免之公司財務課題, 而增加營運資金主要來源通常有三項,一是營收之增加伴隨利潤及保留盈餘現金流量之增加、一是發行股本、最後是借款(包含政府之補貼);至於投資、保險及金融工具避險等則是財務規劃及風險控管產生之附加價值,整體形成企業的理財。
 
本文主要概略介紹公司行號之借款、補貼管道、發行股本之方式等,希望新創事業或正在發展中之小、中、大之企業都能善加應用,找尋適合自己的方式。在借款及補貼部分,很多企業會尋找專業管理顧問協助「營運計劃書」之規劃及撰寫,其實具備財會專業之會計師亦可提供財務會計面實務上專業協助,除了財務預測、資金用途及規劃外,涉及之資金成本、風險及稅務成本亦需考量,而這就是管理會計的一部分,企業總以為會計師只能提供稅務及財務報表的服務,卻乎略整體公司理財面的規劃更重要。
 
企業籌資管道概略介紹於下,因管道眾多,可能有所遺漏
 
一、政府獎勵輔助政策

1.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SBIR(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a) 申請資格: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 業: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 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人者。 2.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 未滿 100人者。 
(b) 補助款上限為: 1,000萬元
 
2. 經濟部商業司
 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
(
a) 申請資格:
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及有限合夥法登記成立之有限合夥(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b) 申請條件:
I. 針對四新之具體可行計畫,且四新構想須超越目前同業水準。鼓勵針對計畫內容應用新科技內涵研擬服務創新,並建立優質服務流程,以驗證創新商業模式尤佳。
II. 計畫須為創新、可行並具效益,其內容包含至少3月試營運模式,且須於結案當下達成目標效益(詳如計畫申請須知第5頁:計畫審查重點之目標效益說明)。
(c) 創新營運 
I. 限單一單位申請。
II. 每案每年度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200 萬元。
(d) 整合聯盟 
I. 至少 3 家申請單位共同申請,組成須為「水平串聯型」 或「垂直整合型」,可額外聯合大專院校或法人等單位,惟以 1 家為限。經聯盟投件申請後,不得變更任一成員。
II.  每案全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1,000 萬元。
III.  主導單位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250 萬元,聯盟單位補助上 限為新臺幣 200 萬元。
 
3. 經濟部工業局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
(a) 申請「產品開發」類別(獲補助個案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執行期程以1年為上限)
申請業者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不含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或陸資企業】,並合於以下規範者:
I. 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II. 技術服務業:所營事業之營業項目應含自動化服務、電子化工程服務、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設計服務、管理顧問服務、研究發展服務、檢驗及認證服務、永續發展服務等類別。
(b) 申請「產品設計」類別(獲補助個案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執行期程以1年為上限)
申請業者須符合「產品開發」類別申請資格,並分為下列3項:
I. 技術服務業自行設計。
II. 製造業委託設計,須導入委託設計單位及顧問諮詢單位協同推動:
(1)委託設計單位:設計相關業者或法人機構。
(2)顧問諮詢單位:經濟部所屬具設計專業之法人單位(名單請參見本計畫網站「專案計畫文件下載區」)。
(3)上述兩單位不能為同一單位,計畫經費編列需符合「附件二、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且委託設計單位受託設計每年補助以3案為限。
III. 執行新一代設計展作品商品化者,須取得該作品之作者合作協議。
(c) 申請「研發聯盟」類別(獲補助個案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000萬元,執行期程以16個月為上限)
I. 須至少3家(含)以上成員共同申請:
i. 主導業者及聯盟成員(業者)皆須符合「產品開發」類別申請資格。
ii. 聯盟成員可為大專院校、法人單位或國內、外研究機構等,惟以1家為限。
II. 開發(設計)標的限符合「依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或5+2產業創新方案擇定之研發主題或設計主題」。
III. 聯盟申請投件後,不得變更任一成員。
 
4. 文化部
 獎補助資訊網
 
5. 教育部
106年度「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U-start)
 
6.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
 
7. 新北市政府
 鼓勵民間團體或本市廠商組團參展補助
 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二、政府融資貸款優惠

(一)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1. 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a) 資格:登記負責人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或申貸企業曾獲政府各類創業貸款,上開應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 (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等九項條件之一
(b) 貸款額度
I. 資本性支出: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八成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千萬元,得分次申請。
II. 週轉性支出: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得分次申請。
 
2.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a) 貸款對象
新創或所營事業負責人、出資人或事業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個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如事業體負責人為外國人,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
I. 個人條件
i. 負責人或出資人於中華民國設有戶籍、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之國民
ii. 負責人或出資人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者。
iii. 負責人或出資人登記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
II. 事業體條件
i. 所經營事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
ii. 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
iii. 以事業體申貸,負責人為外國人者,須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並應取得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負責人為本國人者須符合第一款個人條件前二目之規定。
(b) 貸款適用範圍
營業所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或資本性支出。
(c) 貸款額度
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創業貸款計畫書評估,各創業階段貸款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其額度規定如次:
I. 準備金及開辦費用
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後八個月內提出申請,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II. 週轉性支出
營業所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之企業,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
III. 資本性支出
為購置(建)或修繕廠房、營業場所、相關設施、營運所需機器、設備及軟體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3. 企業小頭家貸款
(a) 貸款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或稅籍登記,僱用員工人數未滿五人之營利事業。
(b) 貸款額度
I. 週轉性支出
每一事業申請本項貸款最高額度為新台幣伍百萬元,惟受災事業不受額度限制。
II. 資本性支出
最高以不超過計畫經費之八成為原則,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整。
III. 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高九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依不同保證成數計收
 
(二) 經濟部工業局
 產業升級創新平臺輔導計畫-研發貸款計畫
 
(三) 農業委員會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四) 文化部
 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五) 勞動部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1.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a)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婦女。 
(b) 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國民。 
(c)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且設籍於離島之居民。前項人員,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經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五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本貸款:
I. 所經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五年。 
II. 所經營事業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 
III. 所經營私立幼稚園、托育機構或短期補習班,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 
IV. 申請人經同意貸款(以下簡稱貸款人)而尚未清償者,於貸款期間內,得依前點規定再次向本部申請本貸款。但以一次為限。 
V. 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 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VI. 本貸款應以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且未同時經營其他事業。
2. 貸款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 一百萬元為限。
 
(六)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
(a) 申請對象
I. 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年齡為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II. 於經營管理相關科系所畢業者或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
III. 經營事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i. 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在本市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五年。
ii. 依法完成登記未滿五年且登記地址需位於本市。
(b) 貸款利率
貸款期間利息由本府全額補貼。
(c) 貸款用途
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d) 貸放額度
最高為新臺幣 200 萬元。但曾參加經產業局認可之獲獎獎項申請人,其貸放額度得提高至 300 萬元。
 
(七) 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幸福創業微利貸款
 新北市政府信用保證融資貸款
 
(八) 臺南市政府
 臺南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火金姑專案貸款
 
(九) 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中小企業商業貸款及策略性貸款
 
(十) 臺中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
 臺中市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貼補
 
(十一) 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幸福貸款
 
(十二)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十三) 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三、發行股票

1. 創櫃版(資本市場)
(a) 免辦理公開發行、籌資成本低

(b) 揭示籌資資訊,該專區內容包括:「創櫃板簡介」、「公司資訊」、「籌資資訊」、「市場公告」等

(c) 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認購之股本面額不得逾新臺幣3,000萬元。但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於申請登錄創櫃板時已取具推薦單位之推薦函或「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不受上開不得逾新臺幣3,000萬元之限制。

(d) 投資人投資限制
(1)若為一般投資人,應於本中心創櫃板公司籌資系統確認「風險預告書」後始得進行認購作業,經系統檢核未逾其投資限額,即完成投資人之認購作業。其投資限額為最近一年內透過創櫃板對所有創櫃板公司認購投資股票累計金額不得逾新臺幣15萬元。
(2)若為天使投資人、具財力證明之自然人或原始股東,則不設限。

(e)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公司均得檢具「登錄創櫃板申請書」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I. 依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不包含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II. 公司資本額或募集設立所規劃之資本額未逾新臺幣5,000萬元,但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科技部、縣(市)以上層級政府、國家實驗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商業發展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或其他提出申請經本中心認可機關(註)(以下簡稱推薦單位)之推薦函或「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不在此限。
III. 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者。
IV. 無設立年限、獲利能力限制。
V. 願接受櫃買中心「公設聯合輔導機制」者。
 
(f) 櫃板公司於登錄期間屆滿三年後,經本中心評估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繼續登錄創櫃板,另鑒於資源有限,且公司已享有前三年之免費輔導資源,故於延長登錄創櫃板期間,公司應自行負擔會計師事務所及專業股務代理機構等外部專業單位之相關費用
 
2. 上市、上櫃、興櫃(資本市場)
包含IPO、現金增資
協助單位:證券公司承銷商及會計師
 
3. 投資者

I. 行政院國發基金
i. 投資對象 
由本基金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於我國登記設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本方案所稱之新創事業係設立未逾 3 年、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8,000 萬元之企業。 
ii. 申請資格 
本方案由天使投資人或新創事業提出申請,新創事業獲得天使投資人推薦者,本基金得優先考量投資。
iii. 投資原則
(一) 本方案天使投資人應提供投資對象輔導協助及與本基金共同搭配投資。 
(二) 本方案投資對象以新設或增資擴展者為限。
(三) 本基金對同一事業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 500 萬元為原則。
(四) 本基金對個案共同搭配投資金額以不低於天使投資人投資金額為原則,並依地區、產業、經營團隊成員組成訂定不同共同搭配投資比率。 
(五) 本基金參與事業投資之股權比率,原則上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增資後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之20%。
(六) 本基金加計其他政府機構之官股比率占被投資事業股權比率應低於 50%。 
(七) 天使投資人應充分揭露與申請本基金共同投資事業之利害關係

II.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運用國發基金投資中小企業
 
III. 文化部
 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
 
IV. 新北市政府
創投基金在新北
 
V. 一般天使投資人例如創投公司或自然人
(a) 天使投資人
(b) 原股東或一般投資大眾
 
4. 群眾募資平台-證券商(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a) 資本額3,000萬元以下未公開發行公司,都可在募資平台集資,但須揭露基本資料、過去三年募資及資金運用紀錄、募資計畫書,並具備合格會計制度等。
I. 已建置內部控制制度且有效執行。
II. 會計處理符合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III. 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無重大誠信疑慮。

(b) 公司於證券商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有價證券,僅限公司之普通股股票
及不具債權性質之特別股股票。

(c) 經營者:元富證券、第一金證券

(d)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5. 民間業者申設股權式群眾募資平台
(a) 創業者群募資金額度調高至1,500萬元,小額投資人單一案投資上限放寬至5萬元,同一平台一年上限由6萬放寬至10萬元,但可跨平台投資;至於專業投資人則無上限
(b) 經營網站:國內如:flying /國外如:Kickstarter
 
四.私募基金

包含企業股權收購、創業投資、企業紓困(創業投資、收購重整)。
(a)    企業股權收購主要是透過業務重建
(b)    企業紓困主要是透過財務重新規劃改善資本結構
(c)    創業投資主要是提供技術創新與發展所需的專業知識,並且進行產業分析與預測。
私募股權基金主要對象為法人機構,一般投資者較不易接觸。
  
資料來源: 
1.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版專區」網站
2.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3. 相關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網站單位
 
 
原文網址》https://www.trustmei.com.tw/single-post/2017/12/08/%E4%BC%81%E6%A5%AD%E7%B1%8C%E8%B3%87%E7%AE%A1%E9%81%93%E4%B9%8B%E4%BB%8B%E7%B4%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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