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商標註冊要件與特殊規定介紹:泰國和越南篇 北美智權報 2020-12-25 14:26:21 加入我的收藏
北美智權報 275期
 
《東協十國商標註冊系列》- 5
東南亞商標註冊要件與特殊規定介紹:泰國和越南篇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繼上一期介紹「菲律賓和新加坡註冊要件與特殊規定介紹」之後,本篇繼續介紹東南亞國協中的泰國與越南的商標註冊要件與特殊規定。泰國經濟發達,有獨立之商標法,但其為君主立憲與佛教國家,商標圖案中不得有冒犯君王或佛教之內容。越南經濟近年來越來越發達,但法制相對落後,並無獨立的商標法,只有統一的智慧財產權法。
 
泰國商標法
 
泰國有獨立的商標法,制訂於1991年,最近一次修正為2016年[1]。
 
商標法以正面和負面同時描述識別性
 
各國的商標法均規定商標必須具有識別性。但是泰國商標法最特別的一點,其他國家都是以負面方式說明,商標在何種情況下不具有識別性。泰國商標法卻是嘗試以正面和負面同時呈現的方式說明,何種商標符號具應被認為具有識別性。
 
泰國商標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一商標具有或包含下列必要特徵者,應被認為具有識別性:
 
(1) 一個自然人之姓名、姓氏,只是在其一般意義上,不是一法人的完整名稱,或者在特殊面向上代表一交易名稱,且沒有與商品的特性或品質有直接關連;
 
(2) 一單字或詞彙,沒有與商品之特性或品質有直接關連,也並非商務部長所規定的地理名稱;
 
(3) 一個創新的字詞;
 
(4) 一個風格化的字母或數字;
 
(5) 以特殊方式呈現之顏色組合;
 
(6) 企業之申請人或前任代表人之簽名,或者在獲得他人允許下之他人簽名;
 
(7) 申請人的代表符號,或者在獲得另一人同意下的另一人的代表符號,或者在獲得死者家屬或配偶同意下死者的代表符號;
 
(8) 一個創新的圖案;
 
(9) 一個圖案沒有與產品之特性或品質有直接關連,也並非商務部長規定之地理名稱的圖案或地圖;
 
(10) 一個形狀,只要不是一商品的自然形式,或不是為獲得該商品之技術結果所必然之形狀,或不是賦予該商品價值之形狀;
 
(11) 一聲音,只要不是與該商品之特性或品質有直接關連,或者不是該商品之自然聲音,或者該聲音不是該商品之運作的結果。」
 
在上述規定中,提到商標圖案不能是地理名稱之圖案或地圖,在下述案例中……
 
 
原文連結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Trademark/IPNC_201223_1902.htm
 
「本文章經授權轉載自【北美智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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