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商標專題】制度篇:一次搞懂非洲商標佈局三大途徑 北美智權報 2020-02-05 15:34:33 加入我的收藏
北美智權報 248期
【非洲商標專題】
制度篇:一次搞懂非洲商標佈局三大途徑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本期【非洲商標專題】將對非洲兩大智財權組織(OAPI、ARIPO)的商標申請制度以及馬德里體系(Madrid Agreement)比較分析,並以商標申請難易度對全體非洲國家進行整理,協助讀者在最短時間擬定非洲的商標佈局策略,搶得制勝先機。
 
本專題前期文章(【非洲商標專題】機會篇:加速成長中的非洲,不能再錯過)曾經介紹過非洲龐大的商機與潛在風險,尤其是錯綜複雜的商標制度。在55個非洲國家當中,有些國家是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的成員,有些則是區域型智財權組織:OAPI或者ARIPO的成員,更有些國家完全不屬於任何組織。由於每個組織的商標申請規則都不盡相同,各國內部也都有自己的商標制度,使得有意到非洲申請商標的廠商,往往不知如何下手。
 
根據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智財權組織的程度,可以將非洲國家在申請商標權上,由易至難分成五個群組如下:
 
表1:非洲國家商標申請難易度排名(由易至難)
 
排名 國際/區域智財權組織參與狀況 國家
1st 同時為馬德里協定
ARIPO(班珠爾協議)成員
共8
波札那(Botswana)、賴索托(Lesotho)、賴比瑞亞(Liberia)、馬拉威(Malawi)、納米比亞(Namibia)、聖多美普林西比(São Tomé and Príncipe)、史瓦帝尼(Eswatini/Swaziland)、辛巴威(Zimbabwe)
2nd 同時為OAPI/馬德里協定成員 共17
貝南(Benin)、布吉納法索(Burkina Faso)、喀麥隆(Cameroon)、中非共和國(Central African Republic)、查德(Chad)、葛摩(Comoros)、象牙海岸(Ivory Coast)、剛果民主共和國(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赤道幾內亞(Equatorial Guinea)、加彭(Gabon)、幾內亞(Guinea)、幾內亞比索(Guinea-Bissau)、馬利(Mali)、茅利塔尼亞(Mauritania)、尼日(Niger)、塞內加爾(Senegal)、多哥(Togo)
3rd 僅為馬德里協定成員 共13
阿爾及利亞(Algeria)、埃及(Egypt)、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摩洛哥(Morocco)、突尼西亞(Tunisia)、肯亞(Kenya)、莫三比克(Mozambique)、盧安達(Rwanda)、獅子山(Sierra Leone)、蘇丹(Sudan)、尚比亞(Zambia)、甘比亞(The Gambia)、迦納(Ghana)
4th 僅為ARIPO(班珠爾協議)成員 共2
坦尚尼亞(Tanzania)、烏干達(Uganda)
5th 無參與任何組織 共15
安哥拉(Angola)、蒲隆地(Burundi)、維德角(Cape Verde)、吉布地(Djibouti)、厄利垂亞(Eritrea)、衣索比亞(Ethiopia)、利比亞(Libya)、模里西斯(Mauritius)、奈及利亞(Nigeria)、剛果共和國(Republic of the Congo)、塞席爾(Seychelles)、南非(South Africa)、南蘇丹(South Sudan)、西撒哈拉(Western Sahara)、索馬利亞(Somalia)
 
整理:北美智權商標客服組;資料最後更新日:2019/12/05
 
  • 群組1(波札那等8國):這8個國家同時為馬德里協定與ARIPO組織的成員,而且國內也有商標制度,而且這三種商標申請途徑(馬德里/ARIPO/各國)彼此互不衝突,所以申請人可依據自己的條件擇一進行申請,甚至三種途徑並行亦無不可,選擇最為多元。

    但必須注意的是,雖然ARIPO有19個成員國,但並非每個國家都有加入商標的班珠爾協議(Banjul Protocol,因此ARIPO當中僅8個國家,具備三項商標申請途徑齊備的條件。
     
  • 群組2(貝南等17國):由於OAPI亦為馬德里協定成員,因此只要是OAPI的17個成員國之一,也同時具備適用馬德里協定的資格。只不過,OAPI各成員國自身並沒有獨立商標制度,申請人僅有兩種申請途徑(馬德里/OAPI);但另一方面,OAPI的商標權一旦核准,效力遍及所有成員國,還是值得申請人考慮。
     
  • 群組3(阿爾及利亞等13國)群組4(坦尚尼亞、烏干達):這些國家除了是馬德里協定或者ARIPO(班珠爾協議)的成員,國內也都有自己的商標制度,所以申請人仍有兩種途徑可以選擇。
     
  • 群組5(安哥拉等15國):這些國家在商標制度上,沒有參與任何國際或區域性的智財權組織,申請人如欲至這些國家申請商標,唯一的途徑是直接向各國的主管機關申請。
    雖然其中不乏南非、奈及利亞等經濟發展較先進的國家,但因為每個國家的制度不盡相同,而且外國企業通常都必須通過法院或外交機構的公認證(Notary)才具備申請資格,時間與金錢成本恐將比其他非洲國家的國際、區域組織途徑更高。
 
對非洲國家商標申請的難易度有初步了解後,再來就是對於每個群組的特性,選擇最適合的申請管道。


馬德里協定:全球佈局首選,但須注意使用限制和風險
 
對於馬德里協定所涵蓋的國家(群組1~3),可以優先考慮使用馬德里協定,因為它的成員涵蓋了全球122個國家,可說是企業進行海外商標佈局的必經之路,而且經由馬德里協定進入指定國註冊商標時,兩年內就能獲得核准,可以有效控制時間成本。
 
然而,馬德里協定也有一定的限制與風險,像是申請人必須以某一成員國的基礎案,再透過馬德里協定進入非洲的指定國;由於台灣並非馬德里協定的成員,若申請人在其他成員國(如:歐盟、美國、日本……等)沒有已完成的註冊商標,又想使用馬德里協定進入非洲國家,就必須先在其他成員國完成商標註冊,反而更加曠日費時。此外,如果基礎案商標權於5年內遭撤銷,則所有成員國商標權也會一併消失,進行佈局時不可不慎。
 
ARIPO(班珠爾協議):注意申請費用計算方式
 
若退而求其次、使用ARIPO(班珠爾協議)申請群組1的8個國家,或是欲申請群組4的2個國家,又該注意哪些地方呢?第一,在規費的計算上,不論是新案申請或者領證,都與申請時指定的商品/服務類別數量高度相關,是與馬德里協定還有後述OAPI最大的不同(詳見表2)。其次,若已取得ARIPO(班珠爾協議)成員國的商標權,欲再向其他成員國申請時,仍會有一筆至少100美元的後期指定費用。
 
OAPI:官方語言與貨幣深受法國影響
 
由前法國殖民地國家所組成的OAPI,最大的優點是效力遍及所有成員國,意即申請人只要通過一次審查,不須指定國別就取得在17國家內的商標權,也完全沒有後續再申請的必要。
 
只不過,也因為法國殖民地背景的原因,OAPI所採用的官方語言以及貨幣,分別為法文以及中非法郎(CFA Franc)。其中,中非法郎為曾受法國殖民之非洲國家境內所流通的貨幣之一,雖然國際流通性較低,但採取與歐元掛鉤的固定匯率(100中非法郎=0.152449歐元),匯率風險較易控制。此外,由於OAPI不接受法文以外的申請,為避免層層翻譯造成語意疏漏,建議申請人以英文或直接以法文準備申請文件,以降低語意疏漏的風險
 
表2:ARIPO、OAPI、馬德里協定重點比較
 
  African Regional Industrial
Property Organization(ARIPO)
Organisation Africain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OAPI) Madrid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System
官方語言 英文 法文 英文、法文及西班牙文
成員國數 19國(加入班珠爾協定僅10國) 17國 122國,非洲共38國
使用方式 需指定國別 不須指定國別;效力及於17個成員國 需指定國別
費用計算 逐類計價 費用包含三個類別 依各國規費而定
新案規費:
USD$100/案
+一國第一類USD$50
+第二類起,一類USD$10
新案規費:
中非法郎(CFA Franc)400,000/案(依現今匯率,約USD$680/案)
新案規費:
瑞士法郎(CHF)653/案(黑白圖樣) 或 CHF 903/案(彩色圖樣)
+指定國家規費(依各國而定)
領證規費:
一國第一類USD$100
第二類起,一類USD$50
領證規費:
內含於新案規費中
領證規費:
內含於新案規費中
所需審查時間 自申請日起約20個月 自申請日起約6個月 自申請日起約18個月
其他注意事項 成員國各自「有」
國內獨立的商標制度
成員國各自「無」
國內獨立商標制度
必須以成員國內商標申請/註冊案為基礎,進行國際註冊。倘若基礎案商標於5年內遭撤銷,所有成員國商標權會一併消失,意即國際註冊要與國內基礎案須等到5年後才可以分割。
 
整理:北美智權商標客服組;資料最後更新日:2019/12/05
 
不過,非洲仍然有15個國家不屬於上述組織;他們可能同樣商機可期,但行政流程、商標法規的不確定性更高,代表申請人的風險也更大。因此,後續的【非洲商標專題】報導,將分享北美智權自身的案例,除了如何利用三大國際、區域組織進行非洲商標佈局,還有以公認證程序成功協助客戶進軍其餘國家的成功經驗,做為您進行非洲商標佈局的重要參考。
 
作者: 蔣士棋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企管系
經歷: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本文章經授權轉載自【北美智權報】」
 
原文連結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Trademark/IPNC_191211_19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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