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自2021年7月1日起新電子商務增值稅(IVA)將開始生效 國貿局 2021-03-11 16:15:21 加入我的收藏

依據西班牙Expansión日報2021年3月9日報導,自2021年7月1日起,歐盟新電子商務增值稅規定將開始生效。前述稅收將在商品抵達收件人所在之目的國或地區徵收,且於法規生效後,僅須透過單一窗口申報增值稅,避免需於歐盟數個國家或地區登記、收取及繳納不同稅率增值稅之成本。新措施多與非歐盟地區提供之電子商務商品有關,旨在消除扭曲之競爭及打擊詐欺。自非歐盟國家進口之商品價值低於22歐元者,將不再免予徵收增值稅。
 

資誠稅務及法律服務(PwC Tax & Legal Services)合夥人Alberto Monreal表示,前述法令於2020年8月4日經歐盟部長會議(El Consejo de Ministro)通過,尚待歐洲議會核准及財政委員會召開公聽會後生效。由於該法規於7月1日起生效係勢在必行,倘屆時未能完成作業,歐盟財政委員會將公布摘要決議,該法規摘要如下:

(一)單一窗口:歐盟設立單一窗口選擇系統(un sistema opcional de ventanilla única, OSS),運用該系統選擇商品目的國,並制訂歐盟共同限額1萬歐元,若低於該限額時,歐盟個人提供之商品仍應遵守成員國之增值稅規則,惟刪除須按照地區劃分之舊規範。該草案並要求電子商務業者在出售予個人時須開具發票,不得依據原法規得選擇免開立發票。

(二)標的商品及作業:儘管為遠距銷售或進口之商品,均受該法令規範,不得免予徵收稅收,取消歐盟第2009/132號指令規範進口商品價值低於22歐元免稅之規範,惟商品價值低於15歐元者,得予免稅。另倘商品價值低於150歐元者,則其增值稅之可與郵遞費或快遞費一起申報及計算。前述選項提供歐盟送貨人負責提供商品及向收貨人收取增值稅之選擇,並據以申報及繳交。

(三)對電子商務平台之影響:為避免自歐盟以外第三國進口及銷售商品之詐欺行為,電子商務平台須負責銷售予歐盟個人商品之增值稅。倘歐盟個人及非歐盟企業銷售至歐盟境內之商品價值低於150歐元,該電子商務平台須詳細保留賣方電子交易紀錄。

(四)對歐盟境內服務供應商之影響:企業可運用單一窗口服務系統簡化在歐盟不同會員國之稅務陳報及繳交。

(五)銷售商品:新規定規範增值稅由商品最終目的國徵收,倘為每年向其他成員國採購商品及服務低於1萬歐元之小型公司,將繼續採用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繳交增值稅,惟倘出售上述價值商品予個人,則仍適用於單一窗口服務,不須於多個國家或地區登記註冊,且商品金額若低於150歐元,增值稅可經郵遞、快遞業者或電商平台業者交付。

(六)郵遞、快遞業者:由於免除低價商品進口得免徵收增值稅之規定,所有來自第3國之商品均須報關。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