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配合東協規定自2020年9月20日起實施東協產品自行認證原產地機制(AWSC) 國貿局 2020-09-26 14:00:39 加入我的收藏
緬甸商務部貿易司於2020年9月7日發布第11/2020號進出口相關新聞資訊(Newsletters),公布有關東協產品自行認證原產地機制(ASEAN -Wide Self-Certification Scheme,AWSC)下認證出口商需遵守之標準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SOP),該新聞資訊內容翻譯如下:
 
商務部貿易司
進出口相關新聞資訊-11/2020
 
日期:2020年9月7日
主旨:公布有關東協產品自行認證原產地機制(ASEAN -Wide Self-Certification Scheme,AWSC)下認證出口商需遵守之標準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SOP)
 
  1. 商務部於2016年2月17日公佈第9/2016公告號,宣佈實施東協自行認證系統(Self-Certification System)之需遵守的規定。
  2. 根據東協貨品貿易協定(ASEAN Trade in Goods Agreement , ATIGA)中修正之原產地證明相關規定,東協國家將自9月20日起實施東協產品自行認證原產地機制(AWSC)。
  3. 爰特此公布有關東協產品自行認證原產地機制(AWSC)下認證出口商(Certified Exporters -CE)需遵守之標準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SOP)如附件。
 
貿易司
  
東協產品自行認證原產地機制(AWSC)之標準操作程序(SOP
 
  1. 為緬甸認證出口商(CE)能便捷及系統化地執行東協產品自行認證原產地機制(AWSC),以及為有助於即將實施之程序等目的,特此公布本程序。
  2. 合併東協成員國實施之試行專案的Pilot Project I 及Pilot Project II,並將無過渡轉換期自9月20日起同時實施東協產品自行認證原產地機制(AWSC),因此欲以關稅優惠向東協成員國出口之出口商,須根據第9/2016公告號獲得認證出口商登記證後,再依照本程序執行。
  3. 欲申請認證出口商(CE)之廠商,可至貿易司原產地證明線上申請系統網站(Online CO Application System)www.onlineco.myanmartradenet.com, 提交所需文件免費申請。
  4. 申請認證出口商登記證、查核申請、核發登記號及原產地聲明等程序流程表如附錄1所示。
  5. 獲得認證出口商登記證之出口商,需按照下列標準操作程序(SOP)實施根據東協原產地規定於2020年9月20日生效之東協產品自行認證原產地機制(AWSC);
  1. 不在申請認證出口商時所報備之出口貨物稅則列號清單(HS 6 digit level or AHTN code)中之商品不得申報為原產地商品。
  2. 除出口工業產品為100%在緬生產外,認證出口商欲出口其它工業產品時,需事先向貿易司為其出口產品1個單位(HS 8digit),申請有1年效期的產品生產登記證(Certificate of Product Registration)。
  3. 出口工業產品需具有有效期之產品生產登記證以及採購文件,方可申報為原產地商品。
  4. 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應註明為原產地商品聲明,俾於出口至進口國時申報。倘出口時無法在商業發票上註明申報原產地商品時,需在賬單(Billing Statement)或交貨通知(Delivery Order)或裝箱單(Packing List)上註明。
  5. 以公司信頭出具之商業發票上進行原產地商品聲明時須包含附件1之所需文件資料。
  6. 申報原產地商品時必須包含授權簽署人之姓名及其親筆簽名。
  7. 出口商品部分;申報為緬甸原產商品時可根據附件二之商業發票上註明原產地商品聲明範本進行聲明。
  8. 將原產地聲明内文件上的日期定為核發原產地聲明之日期。
  9. 將原產地聲明内文件上的參考號定為核發原產地聲明之參考號。
  10. 若原產地聲明中無法填滿所有產品時,可將填寫資訊之額外紙頁以附錄1方式一併申請。
  11. 認證出口商只能在第一出口國有效期限之原產地證明正本或真實抄本(true copy)及有採購時,方可註明Back -to -Back 原產地聲明(back to back origin declaration)。
  12. 商業發票聲明之效期為自聲明日起12個月,需在該期限内提供給進口國。
  13. 申請認證出口商時所填寫之資訊若有修改,需即可將最新資訊寫信致貿易司通知。
  14. 原產地聲明相關證明文件,採購方最少需保存滿3年。
  15. 當進口國詢問貨品相關事宜、查核是否為原產地商品及追溯查核時,需與相關單位合作執行。
  16. 將註明原產地聲明之買賣相關文件影本及其他資訊整理成規定的表格模式(Excel 檔),於每月初登入www.onlineco.Myanmartradenet.com 之Certified Exporter under ATIGA進行上傳。
  17. 認證出口商可依照自己的意願申請註銷為認證出口商。資料來源:原文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