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市場資訊、產品認證相關問題概述、維修人才培訓制度簡析(二) 國貿局 2019-12-05 10:54:31 加入我的收藏
資料來源:駐國代表處經濟組彙整
作者:駐國代表處經濟組(e-mail:Germany@moea.gov.tw)
文號:1084120001號(1-7)
 
二、德國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之檢證證明及測試報告概況
 
  • 一般自行車安全標準概述
 
2015年4月30日,歐盟公布標準EN ISO 4210第1至9部分(與城市和旅行用自行車、山地自行車及比賽用自行車有關之規定)。上述標準共10項,內容包含術語和定義、城市-旅行車、青少年車、登山車、跑車的要求、通用測試方法、剎車測試方法、轉向系統的測試方法、車架和前後叉測試方法、車輪和輪圈測試方法、踏板和驅動系統測試方法、坐墊和座桿測試方法等。依據EN ISO 4210規範,針對不同功能車種,在剎車系統、操縱系統、車架、輪組等均設有不同程度之技術規範。
 
  • 電動自行車安全標準概述
 
2017 年5 月28 日, 歐盟標準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CEN) 批准了新版電動輔助自行車標準(EN15194:2017 Cycles-Electrically power assisted cycles-EPAC Bicycles), 本標準已於2018 年2 月28 日正式生效,2018 年4 月30 日正式實施。惟可留意的是,EN 15194:2017為自願性規範,但對於機械指令(Machinery Directive)、電磁兼容性(Electromagnatic Compatibility, EMC)及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 RoHS Directives)則為強制規範[1]
 
EN 15194:2017 修訂版標準主要有以下重點:
 
  1. 結構安全要求:新版本EN 15194:2017 包含完整的電動和機械部分規範,對產品的機械結構強度要求更為嚴格,提升對於車架、前叉、車把等關鍵部件的強度和耐久性測試方面的測試要求。
     
  2. 明確規定產品的功能安全要求:如防篡改保護功能、防止未經授權使用、電路失效狀況下可以正常使用。
     
  3. 對產品的標籤、各類電氣符號(車燈、開關等)制定更明確和嚴格的規定:如需在電動自行車明顯位置標記經銷商和授權經銷商聯繫方式、CE標識、生產年份、斷電速度、最大連續額定功率、最大允許總重、序列號或型號等基本資訊。對於前叉、車把、坐杆、剎車等關鍵零部件,需要保留清晰持久的標記以利於追蹤識別。
     
此外,為確保電池安全,2016 年底德國電氣電子製造商協會(ZVEI)、德國兩輪車製造業公會與電池安全組織(BATSO) 共同提案,並由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 公布歐洲標準規範EN 50604-1:2016。此項新法規統一制定鋰電池安全標準,防止電池過度充電、深度放電、短路等情況發生,以提高電動車和其他輕型電動車(LEV),如電動機車和輕型機車的安全性。另為減少對環境造成的負面衝擊,電池的收集、回收和處理由2006/66/EC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and Waste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Directive)「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指令所規定。
  
[1]https://www.bike-eu.com/laws-regulations/nieuws/2017/11/revised-en-15194-e-bike-safety-standard-implemented-10132012
 
產品檢證證明及測試報告相關問題
 
經洽德國EFBE測試技術有限公司(EFBE Prüftechnik GmbH)及我國財團法人自行車際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一般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功率在250瓦以下)倘需輸至德國市場銷售檢附之安全認證相關資訊如次:
 
  1. 一般自行車倘有意進口銷售至德國市場,廠商尚無須取得認證或標章[2],惟須自負和前開所提相關安全標準之責任。若有取得具公信力單位(如TÜV SÜD Group驗證機構)之測試證明並加註於產品上,則可提升消費者對於產品安全品質之信賴。
     
  2. 電動自行車(功率在250瓦以下)[3]倘需輸至德國市場銷售,則必須檢附CE認證(歐洲合格認證):
 
  1. 該標誌代表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確保產品符合相應的歐洲聯盟指令、且已完成相應的評估程序。CE標誌為自我認證方案,代表生産程序或所需的第三方測試,均由製造商或進口商負責。官方將不定期抽樣檢驗,如發現産品有問題,可以作出處罸,包括回收産品、罸款甚至監禁。目前,在德國被授權可核發CE認證的機構包含德國萊因集團(TÜV Rheinland Group)、南德意志集團(TÜV SÜD Group)、德國 VDE等機構。
     
  2. 一般而言,我國廠商欲取得CE認證,可依以下方式進行:
    1. 廠商依照CE規定檢驗產品,符合各項要求後,檢附所需之測試報告、及產品資料和自我宣告書,即可銷售。
    2. 前開自我宣告之方式,亦可委請第三方公證機構驗證廠商產品在國內實驗室測試通過之後,請聲譽較卓著之驗證機構核發證明。
    3. 直接委請第三方公證機構驗證,廠商產品依歐盟規定須由符合資格之驗證機構發證時,則必須將產品檢送歐盟內之驗證機構進行測試,續檢附所需之測試報告及產品資料。
       
  3. 由於上開第3種方式,需投注較多資金,且時間較不易控制,我商為控制相關成本,大部分會設法於國內解決產品相關技術問題,因此一般多會循第2種方式,在國內尋找受國外驗證機構認可之實驗室(例如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進行測試,後續再持所獲之報告及相關結果,向驗證機構(如TÜV SÜD Group)申請核發歐洲合格認證,俾於市場銷售。
 
有關推動台德雙邊互認測試報告之初步建議
 
  1. 現況~臺德間驗證機構及實驗室已建立自行車測試報告認可之合作:據了解,目前TÜV SÜD驗證機構,在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的部分測試,已授權我部分合格之實驗室進行(例如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廠商在國內取得測試報告結果後,可持相關文件至TÜV SÜD驗證機構申請核發CE認證,已在國內做的測試報告,TÜV SÜD可直接認可,免於再次測試,節省廠商檢驗成本及時間。
     
  2. 未來似可考慮推動更多驗證機構認可我實驗室之測試報告:於德國已有部分認證機構認可我合格實驗室所作之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測試報告,未來或可考慮增加範圍,推動德國更多認證機構認可我國實驗室所作之測試報告,俾使廠商在申請取得CE認證或相關檢證時,有更多選擇與便利,進一步節省取得認證的時間與成本。
  
[2]歐盟玩具指令(2009/48/EC)定義的兒童自行車受到相對嚴格的管制,必須帶有CE標誌,爰不列於本文一般自行車的產品範圍。
[3]時速超過25 km / h和250 W以上的電動自行車被認定為機動車,必須經過型式認可程序,暫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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