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以上之中古機械不可進口至越南
國貿局
2019-04-29 1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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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總理本(2019)年4月19日頃頒布第18/2019/QD-TTg號決定規定有關中古機械進口。
根據上述之決定中古機械進口須滿足以下條件:
1. 機械使用年數不可超過10年;若干具體領域之機械設備已使用年數可超過10年,但不可超過15 年或20年(依照上述決定附件1)。
2.依照以下標準生產
有關安全、節能及環保須符合越南技術規準(QCVN) ,倘無相關規準,進口之中古機械設備須符合越南標準(TCVN) 或G7成員國、韓國之標準。
另外除海關法規定之進口文件外,進口商須補充以下文件:
(1) 企業蓋章之營業許可證影本。倘為委託進口須具備委託進口文件。
(2)倘機械係在G7成員國及韓國生產,須提供由生產廠商簽發之生產年度確認書正本。
(3)倘無上述確認書須提供滿上述決定第11條規定之檢驗組織所簽發之檢驗證書。
第18/2019/QD-TTg號決定自本年6月15日起生效。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