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府闡述與歐盟之間未來的關係
國貿局
2020-02-11 14: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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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GOV.UK
日期:109年2月5日
文號:駐英經(109)經字第63/P200號(商情文號:第63號)
商情本文:
根據GOV.UK 3日報導,英國政府希望與歐盟未來關係建立在主權國家間友好合作的基礎上造福雙方國民。
英國將於2020年底脫歐過渡期結束後恢復政治及經濟獨立,因此2020年的重要課題便是如何與歐盟達成全面性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或是止步於先前達成的脫歐協議(Withdrawal Agreement),無論最終情況為何,英國都將在2020年底退出歐盟單一市場及關稅同盟,利益相關者須做好準備。
英國政府將努力達成平衡的全面性協定以符合英歐雙方利益,其中任何協議都必須尊重雙方主權及法治,因此該協定不能涵蓋任何法規上的一致性、任何歐洲法院對於英國法律的管轄權以及任何超國家的地區控制權,協定的主要內容將涵蓋自由貿易、漁業、區域安全合作及其他領域合作等協議。
一、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公民待遇及商品交易方面,必須商議原產地規則以促進雙方間貿易,英歐之間不應有關稅、費用或份額限制;
貿易救濟方面,英國必須能保護己身產業避免受意外或不公平交易之傷害;
技術性貿易壁壘方面,必須在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基礎上建立對商品貿易的監管壁壘;
衛生和植物檢疫(SPS)措施方面,英國將維持自主衛生和植物檢疫制度,特定地區可能商議對等規定以減少貿易障礙;
海關及貿易便利化方面,在不影響雙方的監管、安全及財務利益之前提下制定便利化的海關安排;
服務和投資的跨國貿易方面,必須根據雙方現有的承諾協商減少跨境服務及投資障礙的措施;
臨時性入境方面,必須商議臨時性入境規定以利雙方國民進行短期商務旅遊;
監管框架方面,應採取措施減少非必要的服務貿易壁壘、簡化實際流程及提供適當的監管合作;
互相認可專業資格方面,必須在監管合作基礎上提供英歐互相認可專業資格的管道;
金融服務方面,雙方應為金融服務公司提供可預測、透明化且商業友好的環境;
道路運輸方面,在國際協議及承諾的基礎上應允許雙方道路運輸營運商往返彼此領土,並進行控管合作;
另外,競爭政策、補貼、環境與氣候、勞工、稅收等方面將不列入協定內容,英國認為雙方應各自在這些領域維持高標準。
二、漁業協議(Agreement on Fisheries)
英國將在2020年底成為獨立沿海國家,故將比照挪威、冰島和法羅群島就水域及捕魚問題與歐盟進行年度性談判。
三、區域安全合作協議(Agreement on Internal Security Cooperation)
國民安全為政府最高職責,必須為雙方間刑事案件的法律執行及司法合作提供框架以保護兩國國民。
四、其他領域合作協議(Other Areas of Cooperation)
航空運輸方面,應協商航空服務、航空安全及航空交通管理合作;英歐合作計畫方面,待歐盟確認其2021-2027多年期財務框架後英國考慮參與歐盟的部分計畫;動植物貿易方面,雙方應列出活體動物、動物產品、種子及其他植物繁殖原料的貿易清單。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日期:109年2月5日
文號:駐英經(109)經字第63/P200號(商情文號:第63號)
商情本文:
根據GOV.UK 3日報導,英國政府希望與歐盟未來關係建立在主權國家間友好合作的基礎上造福雙方國民。
英國將於2020年底脫歐過渡期結束後恢復政治及經濟獨立,因此2020年的重要課題便是如何與歐盟達成全面性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或是止步於先前達成的脫歐協議(Withdrawal Agreement),無論最終情況為何,英國都將在2020年底退出歐盟單一市場及關稅同盟,利益相關者須做好準備。
英國政府將努力達成平衡的全面性協定以符合英歐雙方利益,其中任何協議都必須尊重雙方主權及法治,因此該協定不能涵蓋任何法規上的一致性、任何歐洲法院對於英國法律的管轄權以及任何超國家的地區控制權,協定的主要內容將涵蓋自由貿易、漁業、區域安全合作及其他領域合作等協議。
一、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公民待遇及商品交易方面,必須商議原產地規則以促進雙方間貿易,英歐之間不應有關稅、費用或份額限制;
貿易救濟方面,英國必須能保護己身產業避免受意外或不公平交易之傷害;
技術性貿易壁壘方面,必須在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基礎上建立對商品貿易的監管壁壘;
衛生和植物檢疫(SPS)措施方面,英國將維持自主衛生和植物檢疫制度,特定地區可能商議對等規定以減少貿易障礙;
海關及貿易便利化方面,在不影響雙方的監管、安全及財務利益之前提下制定便利化的海關安排;
服務和投資的跨國貿易方面,必須根據雙方現有的承諾協商減少跨境服務及投資障礙的措施;
臨時性入境方面,必須商議臨時性入境規定以利雙方國民進行短期商務旅遊;
監管框架方面,應採取措施減少非必要的服務貿易壁壘、簡化實際流程及提供適當的監管合作;
互相認可專業資格方面,必須在監管合作基礎上提供英歐互相認可專業資格的管道;
金融服務方面,雙方應為金融服務公司提供可預測、透明化且商業友好的環境;
道路運輸方面,在國際協議及承諾的基礎上應允許雙方道路運輸營運商往返彼此領土,並進行控管合作;
另外,競爭政策、補貼、環境與氣候、勞工、稅收等方面將不列入協定內容,英國認為雙方應各自在這些領域維持高標準。
二、漁業協議(Agreement on Fisheries)
英國將在2020年底成為獨立沿海國家,故將比照挪威、冰島和法羅群島就水域及捕魚問題與歐盟進行年度性談判。
三、區域安全合作協議(Agreement on Internal Security Cooperation)
國民安全為政府最高職責,必須為雙方間刑事案件的法律執行及司法合作提供框架以保護兩國國民。
四、其他領域合作協議(Other Areas of Cooperation)
航空運輸方面,應協商航空服務、航空安全及航空交通管理合作;英歐合作計畫方面,待歐盟確認其2021-2027多年期財務框架後英國考慮參與歐盟的部分計畫;動植物貿易方面,雙方應列出活體動物、動物產品、種子及其他植物繁殖原料的貿易清單。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