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正式通過工業區法
國貿局
2020-06-04 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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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國會 (Pyidaungsu Hluttaw) 於 2020 年 5 月 26 日以第 7/2020 號公告發佈工業區法。該法有 20 個章節及 75個條款,分別為:
(1) 名稱與定義;(2) 立法目的;(3) 中央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4) 區域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5) 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6) 工業區的指定及公告;(7) 建立工業區;(8) 基金的設立、保管及支出;(9) 開發商之職責與權利;(10) 投資者之職責;(11) 土地使用;(12) 實施環境保護之安排;(13) 針對付款徵收所得稅;(14) 授予工業區企業之優惠;(15) 為成功運營工業區之安排;(16)工業區管理相關的爭議解決;(17) 行政處罰與上訴;(18) 禁令;(19) 罰款;(20) 其他條款。
根據第 15 條規範,在申請建設工業區時,需按照工業佔地 60%-70%、商業區 1%-5%、工業服務區 20%-25%、綠化區 9%-10% 的劃分標准進行建設。第32條允許投資者或開發商租賃土地 50 年,並可再續租兩次10年。另據第34 (b) 條的規定, 投資者或開發商在工業區或已建立之工業區內取得土地後,應在 6 個月內將項目計劃及預計時間表提交給區域委員會,並獲得其批准。若未能在預計時間表內實施項目,則每年應支付所獲得土地價值的 10% 作為罰款,否則將撤銷土地使用許可。此外,第57條規定,禁止在工業區內非法佔用土地、修建道路及其他設施,違規者將會依照第 66 條面臨不超過三年的監禁及罰款。有關緬甸工業區法的詳細內容,請參考:
https://www.lincolnmyanmar.com/wp-content/uploads/2020/05/Industrial-Zone-Law..pdf (非官方英文版)。
資料來源:https://pyidaungsu.hluttaw.mm/uploads/pdf/jWsGZZ_7-2020%20Industrial%20Zone%20Law.pdf (緬文版)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1) 名稱與定義;(2) 立法目的;(3) 中央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4) 區域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5) 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6) 工業區的指定及公告;(7) 建立工業區;(8) 基金的設立、保管及支出;(9) 開發商之職責與權利;(10) 投資者之職責;(11) 土地使用;(12) 實施環境保護之安排;(13) 針對付款徵收所得稅;(14) 授予工業區企業之優惠;(15) 為成功運營工業區之安排;(16)工業區管理相關的爭議解決;(17) 行政處罰與上訴;(18) 禁令;(19) 罰款;(20) 其他條款。
根據第 15 條規範,在申請建設工業區時,需按照工業佔地 60%-70%、商業區 1%-5%、工業服務區 20%-25%、綠化區 9%-10% 的劃分標准進行建設。第32條允許投資者或開發商租賃土地 50 年,並可再續租兩次10年。另據第34 (b) 條的規定, 投資者或開發商在工業區或已建立之工業區內取得土地後,應在 6 個月內將項目計劃及預計時間表提交給區域委員會,並獲得其批准。若未能在預計時間表內實施項目,則每年應支付所獲得土地價值的 10% 作為罰款,否則將撤銷土地使用許可。此外,第57條規定,禁止在工業區內非法佔用土地、修建道路及其他設施,違規者將會依照第 66 條面臨不超過三年的監禁及罰款。有關緬甸工業區法的詳細內容,請參考:
https://www.lincolnmyanmar.com/wp-content/uploads/2020/05/Industrial-Zone-Law..pdf (非官方英文版)。
資料來源:https://pyidaungsu.hluttaw.mm/uploads/pdf/jWsGZZ_7-2020%20Industrial%20Zone%20Law.pdf (緬文版)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